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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博为 铭声鼎鼎---朱伟平律师
发布者: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5-12


律师全力以赴获胜诉

当事人送锦旗表感谢


大气博为 铭声鼎鼎---朱伟平律师


图中人物从左到右依次为委托人高管贾先生朱伟平律师、委托人高管黄女士


      因中山市某一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拖欠我方当事人装修款迟迟不支付,经过多次催促无果。我方当事人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珠海市某一专为空间设计服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2016年3月份委托人与中山某一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该公司以其原经办人员离职、结算资料丢失等各种理由拖欠委托人的工程装修款,期间委托人多次到该公司与其沟通,但均未得到任何实质性回复和解决办法。


 由于本案发生的时间间隔较久,当时很多的施工现场,现已经二次重新装修,加之当时的结算资料也仅是部分留存,取证相当困难。因此,朱伟平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向当事人询问当时施工的来龙去脉以及履行情况,随即认真梳理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以及一些线索,研究案情,多次到当时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证据固定,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朱律师的专业的判断以及敬业负责的工作态度,一审法院判决全部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经过诉累的委托人,本以为可以长舒一口,但中山市某一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行使其上诉权,向中院提起上诉。


        委托人相信正义终会到来,相信并继续委托朱律师为其代理二审诉讼程序,二审过程中,中山市某一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合同主体不适格,委托人未履行结算义务为由仍不愿支付装修款,二审法庭调查中,双方均承认项目实际合同履行方双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且中山市某一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了结算金额,这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禁止反言原则的,二审法院经过公正审理和依法裁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捍卫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拿到二审判决书的委托人充满感激之情,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锦旗赫然写着“大气博为  铭声鼎鼎”,这不仅仅是认可朱律师的专业能力,还肯定了司法的正义。


        大气博为 铭声鼎鼎---朱伟平律师

图为 朱伟平律师



        本案办结后,朱律师也是感慨万分,其实本案的法律关系不复杂,难在取证,本案间隔时间较长且中山市某一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是当地很有实力的企业,朱律师去当时调查取证的时候,对方极不配合,给朱律师固定一些现有证据增添不少困难,但朱律师深耕法律行业,仔细专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法律案例,在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下仍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显著的效果。朱律师将继续为委托人合法权益耕耘,不骄不躁,为司法实践添砖加瓦,继续努力拼搏。


        

普法小贴士:
一、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禁止反言”制度相关法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大气博为 铭声鼎鼎---朱伟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