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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苏旭梅律师:充分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强化诉讼保全,进一步推进解决执行难
发布者: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8-27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112日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开幕,于116日上午闭幕。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旭梅在本次大会上提出《关于充分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强化诉讼保全,进一步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建议》。

建议提出背景

省人大代表苏旭梅律师:充分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强化诉讼保全,进一步推进解决执行难

     执行难是法院工作难点,也是社会各届关注的焦点。妥善化解执行难问题,是树立司法权威,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自2014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执行的信息化建设,会同银监会、公安部等16个部委、3900余家金融机构,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了线上查询、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目前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查询财产类型包括不动产、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25类财产或相关信息,基本涵盖了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成为执行法官的千里眼”“顺风耳,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同时也解决了一批执行积案中的老大难案件 。但执行难仍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苏旭梅律师调查后发现,最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当事人与法院在审判环节均未有充分利用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诉讼保全的法律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审判阶段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在广东审判实务中,大多数法院对于当事人在审判阶段的通过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查控、保全申请都存在障碍,无法彰显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诉讼保全的执行功能。

两点建议

省人大代表苏旭梅律师:充分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强化诉讼保全,进一步推进解决执行难


     苏旭梅律师建议:

     1.审判法官应增强执行意识。执行与审判虽具有各自的独立性,但独立不等于孤立,二者是相融统一的,审判中孕育着执行,执行在一定程序上是审判的继续,审判的价值最终不是体现在依法确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是体现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地实现;只有得到及时地实现,才是真正做到了依法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社会正义亦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而执行是实现审判价值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因此,在审判活动中要强化执行意识,强化诉讼保全意识。在诉讼阶段审判法官对当事人就诉讼保全的法律制度应积极主动向其进行释明,使权利人都能依法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或者法院在查清义务人有可供待以执行的财产时,依法定职权及时采取诉讼保全。
      2.审判法官应严格遵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当事人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时,法院应借助该系统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在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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